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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水务环境时间:2024-08-08阅读量: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公平性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内容,

     并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一、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答: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

  答:(一)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单位内部可采取具体业务机构审查,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具体业务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开展审查。

  (二)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答:审查标准主要涉及五大方面。

 (一)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例外情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答:(一)一般流程:1.识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如果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2.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不违反审查标准,则审查完毕,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如违反任何一项审查标准,则要详细说明违反的具体标准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适用例外规定,则要充分说明理由,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如不适用例外规定,则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

 (二)征求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三)审查结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四)刚性约束: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五、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答:(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公平性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内容,

          并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公平性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内容,

          并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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